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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从府征〔〕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91号),将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黄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黄场村第三、第四、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及坑尾村第一、第二、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黄场村、坑尾村政府储备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黄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黄场村第三、第四、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及坑尾村第一、第二、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黄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黄场村第三、第四、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土地14.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林地2.公顷、园地9.公顷、其他农用地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坑尾村第一、第二、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土地6.公顷,其中林地3.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年5月19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黄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黄场村第三、第四、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及坑尾村第一、第二、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及相关权利人,于年6月21日至年9月21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村北路55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城郊街道办事处。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91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pdf
2.征收土地方案(穗从府征〔〕7号).pdf
3.征收土地公告附图(穗从府征〔〕7号).pdf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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