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政法系统查纠整改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近日,广州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决定开展不当执法司法行为曝光专项行动。现将7件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如下:
其一,原执行庭长违反纪律私自办案枉法审判案
陈某某,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原法官,年提前退休。年7月,陈某某任某区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期间,为处理某案件涉案土地买受人申请的免交土地出让金事宜,未经法院案件受理程序,与他人共同私自办案,以协助执行的名义故意违背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决定涉案土地出让金由原土地权属人缴纳,并要求土地行政机关不得以土地出让金为由阻碍办理相关手续,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年底,该区法院在评查案件中发现此问题,并立案监督。经研究,年5月27日,给予陈某某降低退休待遇处理。
其二,检察官助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案
欧某某,系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助理。年至年期间,欧某某利用其在案管中心工作的便利,多次接受罗某某的请托,泄露多宗案件案情、经办人、量刑建议等案件秘密。其中年4月,泄露胡某某等人容留吸毒案的案件经办人、逮捕人员、交易次数、金额、数量、量刑建议情况和案件起诉书。年上半年,泄露罗某某赌博案的经办人、是否批捕等案件信息。年4-5月期间,欧某某违规通过手工分案方式,将一宗抢劫案分派给罗某某指定的检察官龚某某办理。现欧某某已被所在单位党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其三,派出所原民警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案
骆某某,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钟落潭派出所原民警。年至年9月,骆某某在先后担任该所社区民警、消防专职民警期间,利用负责社区治安秩序及对黄赌毒警情压减、查处和辖区消防监督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15万元,并为以曾某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充当保护伞。被立案调查后,现骆某某已被所在单位党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四,原预审警长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案
唐某某,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原三级警长。年至年,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案件关系人打探案情、泄露案情档案、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唐某某多次窃取专案组秘密级案件材料,私存、篡改讯问笔录,私存提审监控录像,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和人民警察形象,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区公安分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唐某某开除处分。
其五,社矫负责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矫对象未及时提请收监案
易某某,系广州市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负责人。年1月,该区下属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失联,司法所、该局社区矫正科即组织追查,并发函至公安机关请求协助,但一直未能找到。直至年7月13日,该区司法局才向决定机关该区法院发出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调查,马某某于年12月26日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逮捕,目前在监狱服刑。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负责人员在发现社矫人员脱管后,未及时向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所在单位党组对涉及该案件的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对下属司法所所长给予谈话诫勉,对易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其六,派出所原民警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肖某某,广州市从化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原民警。年7、8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通过李某某请托肖某某帮忙。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案(李某凌被非法拘禁案)被害人李某凌陈述的关于袁某某涉嫌犯罪的报案笔录藏匿,并从警综系统删除,同时伪造了一份未能证明袁某某涉嫌犯罪的报案笔录上传到警综系统,致使该案因缺乏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而无从查起。后从化区公安分局重启对李某凌被非法拘禁案侦查。肖某某因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其七,市法院原专委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案
刘某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年11月退休。年至年,刘某某在担任市法院副处级审判员、审判监督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职务以及退休期间,多次利用职权和影响力,为他人在案件改判、案件办理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大肆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多万元,同时对其人民币多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目前,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处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已进入审判阶段。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穗政法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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