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年10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12月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的决定
(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
(年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母乳喂养,提升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乳喂养促进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和促进科学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
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
第五条在婴儿出生后的前六个月,推行纯母乳喂养,但不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除外。对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的婴幼儿,在为其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第六条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和咨询热线电话、制定指导手册、发布宣传片和开展专项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母乳喂养宣传工作,向社会提供母乳喂养知识、母乳喂养咨询、母婴室分布等信息。
本市电视、广播、报刊、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