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于年9月对《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二审。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子邮箱:fgwfgyc
gz.gov.cn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年8月1日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建议稿·清稿)
第一条为了促进母乳喂养,改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使母亲和婴儿获得母乳喂养支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乳喂养促进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和评定,制定母乳喂养指导手册,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第六条鼓励在婴儿六个月前给予纯母乳喂养,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在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补充其他食物。
第七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