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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来了,它来了,化妆品标签新规终于来了。
6月3日下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公告,至此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配套的二级法规也基本全部落地,“新规差不多都全了”。
公告明确,自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产品标签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而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01概念添加遭严打,商家难“口嗨”
根据《规定》第七条要求,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法;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其中,根据《办法》的第十二条指出: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了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这意味“概念性”添加的护肤品有望得到整治。
在此之前,一些商家凭借添加剂量根本无法达到效果的某种成分,大肆宣传该成分功效,误导消费者。规定出台后,商家再也不能像原来一样没有任何根据胡吹,产品功效将拿成分剂量说话。
此外,《办法》还规定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这也就是说,商家不能再利用“知识差”蒙骗消费者了,标签不仅要让消费者看得清楚,还要看得懂。
02”医用”宣传再被禁!专家背书行不通
同时,《办法》中对于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和宣称的内容作出明确要求。
禁止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禁止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这意味着化妆品医用宣传从标签管理上被严管。
此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其中专门对“药妆”、“药妆品”以及“医学护肤品”等概念重申了监管态度:明确指出中国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且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均属于违法行为。
但市面上该类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有不少店铺设立“医疗器械销售专区”,企图混淆“械字号”、“医学护肤品”与化妆品的概念。
如今,从化妆品标签上杜绝该行为,此类乱象有望得到控制。
03“说明”更加详尽,小样也入监管
从此次新规来看,无论是从名称的要求,还是宣传方面的约束,都可以感受到对化妆品标签的管理更加细致广泛,几乎“面面俱到”。
除了对正常规格的化妆品标签做出规范外,对小样等赠品、兑换品的标签也有了新的规范。
《办法》指出,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以后非卖品中小样化妆品也必须要有清晰的内容标注,甚至附赠产品说明书,这将意味着市面流通着的不明来历的中小样化妆品,或许也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化妆品产品说明书恐怕要成为标配了”“部分企业恐怕得增加喷码设备了,”业内人士纷纷感慨。
据悉,此次《办法》发布后,对“新”产品将给予近一年的过渡期,对已注册或备案的“老”产品给予近两年过渡期。
《办法》同时明确,《办法》实施后,对于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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