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广铁法院年度行政诉讼情况报告》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向某某诉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行政赔偿案入选典型案例。
法院旨在通过该案指出: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行政相对人阻碍行政机关正常执法活动导致其自身受伤,因行政机关不存在违法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
年3月2日晚上23时许,向某某酒后乘坐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司机发生争执并将摩托车推走,摩托车司机遂拨打报警。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带摩托车司机寻找摩托车时遇见向某某,民警向向某某了解情况,期间向某某不予配合,不听从民警协调并有辱骂情形。
在民警对向某某实施控制的过程中因向某某反抗致使向某某与辅警二人一起倒地,期间向某某左脚踝处骨折。后民警联系,送向某某到南方医院进行治疗。
年3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以警告处罚。就该处罚决定向某某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年6月10日,向某某向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向某某.72元。
年8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并送达向某某,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决定对向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不予赔偿。向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向某某的赔偿请求。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本案中,向某某在公安机关出警时本应予以配合,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向某某在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现场出警处置过程中,在醉酒状态下拒不听从民警指挥,并伴有辱骂行为,严重阻碍了正常的执法活动。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向某某进行控制,并未超过合理限度,执法中因向某某的反抗行为导致其和辅警一起摔倒在地受伤,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医院进行治疗,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据此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heEnd-资料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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