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因涉嫌诈骗罪,于年6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年8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5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同案人向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认识被害人蒋某,得知被害人想托关系将其丈夫冯某、儿子冯某释放出来,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元。被告人田某某虚构被告人任某是国际刑警的身份并介绍给被害人认识。期间,被告人任某与同案人向某某(另案处理)虚构有能力托人搞关系将被害人的丈夫冯某甲、儿子冯某乙释放出来,以疏通关系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元。
年6月24日,被告人任某在广州市广州南站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任某退赃人民币元。年8月24日,警察在广东省佛山西站东进站口抓获被告人田某某。
被告人任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任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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