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年1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1月5日至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进行虚拟货币投资时,分别向冼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元、元。期间,冼某某突然持银行卡离开。因怀疑被害人李某某与冼某某合伙骗取钱财,被告人李某某遂伙同“某某”等人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七星市场**超市签下欠款元的欠条。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河东派出所投案。
更多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