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者到看守所(拘留所)过年(1-15天)+元以下罚款;重者判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罚金,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
二、违法犯罪记录伴随终生,个人考公务员、参*、入*、出国、留学、移民都受限制,律师等相关行业禁入;
三、除了上述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外,公职人员参*被处罚后还面临着**纪处分,甚至开除公职、开除*籍;
四、形成前科劣迹记录在案,以后有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五、不光是自己,子女参*、入*、出国、留学同样受限制,参*入*招飞*审难通过。
治安处罚标准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博*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资较大”?
↓↓↓
江苏省规定:起罚点是个人*资或人均*资达到元。*资元以上不满元的,处元以下罚款。个人*资或者人均*资元以上不满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刑事犯罪标准
↓↓↓
下列行为和标准属于*博犯罪(开设*场罪),轻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博为业的。
二、“聚众*博”。组织3人以上*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博,*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博,参*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博视频、数据,组织*博活动,建立*博网站(
四、明知他人利用*博机开设*场,提供*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受雇参与*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参与*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五、开设*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博机),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博活动的
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博,或者开设*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博的,从重处罚。
近日,公安、纪委等部门
根据岁末年初社会治安的规律特点
将加大对聚众*博的查处打击力度
净化节日期间社会风气
在这里再次郑重提醒:
过年多陪陪家人
千万不要*博!!!来源:中国警察网、法苑茶语、江海晚报
点个在看,分享给更多人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