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去春来,春风浮动,在万物欣欣向荣的时刻,也是森林火灾事故多发的季节。一个不留神,就容易酿成大祸!为警醒广大人民群众规范用火,防止酿成森林火灾,3月3日,区法院、区检察院在鳌头镇西塘村联合开展送法下乡宣传活动,公开审理并宣判鳌头镇石联村“大挞”山场邹某田失火一案。
在庄严肃静的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有条不紊地主导审判流程,仔细确认被告人邹某田的信息。随后,公诉人全面细致地举证,包括区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检察机关拍摄的过火现场等等,发表公诉意见。接着,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公诉人开展法庭教育进行释法说理,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庭审过程庄重严谨、规范高效。经过一个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邹某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介绍,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田在鳌头镇石联村“大挞”山场边农田劳作过程中,使用燃气打火机焚烧葛叶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29亩,危害公共安全。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田在火灾现场向警察自首。区检察院受案后,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讯问被告人。被告人邹某田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田在农田劳作过程中,擅自用火并引发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29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邹某田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区法院经过评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因用火不慎一起火灾,造成法定后果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最后,审判长还结合我区实际,教育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切勿野外用火,共同保护好从化的绿水青山。
当天早上,部分人大代表、*协委员、法院特邀司法监督员、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及村社干部代表还全程见证了庭审。“通过此次庭审,我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也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点学法懂法,避免做出违法行为。”区人大代表谢桂芳表示,作为人大代表,她也会结合自身工作,把更多的法律知识宣讲给更多的居民群众,提高大家的法治意识。
“目前我区正值春耕备耕期,农事用火是增多的,也已经进入了森林火险易发和高发期,希望广大群众能自觉遵守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保护森林资源,保护他人、自己及家人的幸福安全。”区检察院检察官呼吁道。
“此次案件是发生在农村地带的一宗失火案件,它的损失面积达到五百多亩(包括过火非林地面积、过火有林地面积),我们希望通过到农村里开展巡回法庭,加强对当地民众甚至是整个从化地区农村的人民群众的安全教育,使他们提高野外用火的警惕,提高安全意识。而且西塘是我区乡村宪法普及的一个重要宣传教育口,拥有模拟法庭、宪法馆等,能进一步带动影响周边的群众。”区法院审判员说。
她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一定要加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杜绝违规用火,作业前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谨慎操作,避免因过失操作导致身陷囹圄。相关链接:
失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36号)第一条,过火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㈡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㈢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㈣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㈤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文图:李烨威
视频:李卓翘
编辑:利文婷
初审:陈治
编审:梁伟东
审核:邬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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