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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30 12:00:00

 当事人:广州市从化城郊刘少峰猪肉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BUNNU43


  经营者:刘少峰


  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旺城北路32号市场内76号档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5月15日从广州市小坑村刘辉培猪场以13元/kg价格购进kg活猪一头,送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屠宰场进行屠宰,并于5月16日在当事人店铺中销售完毕。5月16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店铺销售的猪瘦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年5月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01041900078),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猪瘦肉(抽样日期:年5月16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瘦肉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我局作出行*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城处字〔〕09号),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元。


  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旺城市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从化区城郊街旺城北路32号市场内76号档送达《行*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城处字〔〕09号),但当事人经营者刘少峰不在现场,无法送达。年6月11日,我局通过EMS的形式向当事人寄送《行*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城处字〔〕09号),由于EMS投递员无法联系收件人,该快递邮件于年6月16日退回我局。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本告知书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城郊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城郊市场监管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府(
  联系-


  特此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8月7日

来源:广州市从化区人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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