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天云律师:走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在办理开设赌场案件中,当事人客观上确实构成犯罪,若辩护律师能为其争取到适用缓刑,那么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意义非凡。
缓刑是指对于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
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可以免除当事人“牢狱之灾”,但是有严格法定适用条件,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才可能适用。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本文主要通过汇总广东地区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适用缓刑的基本规则,以便能为此类案件辩护提供帮助。
一、行为人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法院适用缓刑;
连州市人民法院做出许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钟某某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是从犯,请求对被告人钟某某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上缴国库。)
二、行为人系从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适用缓刑;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林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均具备监管条件,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予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已预交)。
三、行为人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做出的黄某某与余某某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1.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2.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行为人受雇于他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以及退出赃款,适用缓刑;
廉江市人民法院做出朗某、谢某某开设赌场《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退出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考虑到谢某某是受雇于郑某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同案人郑某兴较为次要,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谢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谢某某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谢基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适用缓刑;
从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何某甲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是初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六、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法院适用缓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许某某、欧某某开设赌场《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欧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1.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2.被告人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我们可以从上述案例中总结出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适用缓刑的基本规则为:从犯、没有前科,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退回赃款等。
在开设赌场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应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深入分析案件特点,积极向法院为行为人争取有利情节及适用缓刑,以便行为人尽早恢复人身自由,与家人团聚。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何天云律师针对“广东地区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案件适用缓刑的裁判要旨汇总”。以期对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