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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2 18:33:00

中国工程报讯(张吉强报道)今日(6月1日),本报从广州市从化区政府获悉,从化区江埔街“9·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据悉,年9月19日22时37分许,在广州市从化区省道下行1公里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天马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万元。

经查明,年9月19日22时37分许,苏建兴驾驶粤AC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EH87挂号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省道由东往西方向行至省道下行1公里米由东往西方向的直行车道上等候交通信号灯放行,遇邝勇辉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黎雪某同方向在右侧等候交通信号灯放行,后苏建兴驾驶右转弯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黎雪某在现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黎雪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其胸腹联合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查,肇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是广州骐骏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花。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苏建兴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1、骐骏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驾驶员苏建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事发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2、骐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雪花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制止事发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等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

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苏建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建议依法依规对其是否涉嫌刑事责任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骐骏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从化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骐骏公司进行处理。

(三)陈雪花作为骐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从化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陈雪花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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