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程浩通讯员/朱林烽)近日,佛冈县司法局对一名因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提请收监执行建议,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于11月25日顺利将其移交监狱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1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黄某某身患鼻咽癌,于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佛冈县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9月10日,佛冈县司法局组织黄某医院复查病情。根据病情复查情况,结合其平时病情稳定、生活能够自理等情况,黄某某具有服刑能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佛冈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于10月20日依法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执行建议。11月23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将黄某某收监执行。
11月25日,佛冈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积极协助番禺监狱对罪犯黄某某实施收监。为兼顾疫情防控与人性化帮扶,按时完成交接移送,佛冈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联同番禺监狱工作人员带黄医院进行了核酸检测,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对其进行了收监宣告,并按相关调动手续办理交付从化监狱收押改造。
此次佛冈县顺利完成年首例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工作,实现了矫正和收监环节的顺利衔接,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威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