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00:00/00:00Errorloading:"
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于年11月18日印发,该文件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52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7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民规字〔〕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等程序和要求。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有哪些?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残疾人、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
2.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且本人前12个月的月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2.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需要与哪些政策做好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残疾人,选择其中一种残疾人证件作为申请类别,不能用本人的不同残疾人证件重复申请同一各类的补贴。
(二)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七)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高龄津贴、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和目的不一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不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不同时享受)。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九)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年1月起,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元/人/月。
五、如何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是窗口办理,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时,本人或代办人可按规定要求向镇(街)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二是网上办理,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
六、从申请到领取补贴需要多长时间?何时发放补贴?
本市户籍申请的,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如何办理?
外地户籍残疾人可向广州市任意镇(街)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推送至业务属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在收到业务属地的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电话等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八、每年资格复核的时间、内容和方法有哪些规定?
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领取对象(当年新申请的除外)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补贴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资格复核采取以下3种方法和程序进行:1.通过“粤省事”小程序和受理窗口主动申报认定;2.通过入户调查认定;3.通过管理系统自动预警。
九、哪些领取对象会停止发放补贴?
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3.户籍迁出广州市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6.退出低保、低收家庭的;7.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的;8.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自判决生效后);9.《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报告》显示个人前12个月月均经济收入高于当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或《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报告》满1年未复核的;10.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十、咨询途径
如需咨询,可在办公时间拨打以下电话(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市民政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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