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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5 19:53:00

在广州街头大家都看到过飞驰而过的电动自行车,有市民提出疑问,电动自行车到底能不能上路?事实上,广州市年就发布通告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过,即使“禁电”多年,一些市民仍驾驶电动车上路,他们对电动自行车是否超标并不清楚。而对于一些销售商家来说,他们同样说不清楚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尤其是超标电动自行车造成的火灾、交通事故频生,治理面临着刻不容缓的形势。

据南都记者了解,近年来,包括广东省在内的多地均出台了地方法规条例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整治,多地要求针对电动自行车建立产品目录,从源头治理超标电动自行车。

广州年起已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年11月,广州市发布《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该通告明确,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现为“从化区”)和增城市(现为“增城区”))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有效期为5年。

年和年,在通告有效期满后,广州市均发布新通告,继续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路行驶的政策。

去年9月1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机动车管理标准

那么,目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会面临什么法律责任?根据《规定》,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当事人在30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

有市民或会提出这样的疑问,自己驾驶电动车遇交警查车,在愿意接受罚款情况下,为何交警会暂扣其电动车呢?

去年10月12日,就有市民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提出了上述的疑问。广州市政府给予了回复:“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标准(这是旧国标,新国标将于明年4月15日实施)……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W。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高车速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W,则是机动车(摩托车),不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对于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使,应参照机动车管理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上述回复,若市民驾驶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参照机动车管理标准,该市民可能涉嫌无牌无证驾驶。而对于无牌无证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而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处罚为: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销毁;驾驶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当事人在30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车辆有非法加装装置的,应当拆除。

广东建产品目录,进入目录方可销售

近年来,相关部门也意识到超标电动车的问题,强调抓源头治理,多地纷纷建立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规定只有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才能销售。

年9月,《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发布。该办法规定,广东省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产品方可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省内和进入广东省销售的省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可申请进入目录。

该办法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办理登记,对实际产品与目录公布的外形及各项参数不符的,一律不予登记;要求各目录管理部门加强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产品应立即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和登记,确保生产、销售和登记的产品一致。

在广东省公安厅重点领域信息及“五公开”专栏网站,自年7月1日公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一期以来,至今年1月30日已公布至第四期。

现状

对新旧国标认识模糊骑超标电动车却不知

因对国标规定的参数理解比较模糊,一般市民非常容易混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差别。与后两者被划入机动车管理不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按非机动车来管理。

今年5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新国标将于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从年5月15日至年4月14日为过渡期。新国标相比旧国标更新了多项技术参数。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而在此之前,旧国标为最高车速为20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40kg,电机功率不超过W。

在广州街头,南都记者随机访问了多名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发现大部分市民均不知晓电动自行车的新、旧国标,而且也不清楚自己所驾驶的电动车是否符合国标。此前,南都记者也走访了一些销售电动车的商家,部分商家也说不清楚电动自行车国标。

事实上,国标的参数至关重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判断涉事车辆是否为机动车,涉及的定责标准可能完全不同。而厂家如果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也可能因其行为而担责。

案例

在广州就有这样的案例。年10月12日,广州一男子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刘某经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检测,刘某所驾驶的“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

交警部门据此认定:李某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且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驶入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过错行为,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故李某、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随后,刘某家人认为厂家在生产、商家在销售时宣传的是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却是机动车,构成欺诈;刘某因此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要求厂家和商家赔偿总损失的30%。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电动车生产厂家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26万余元,销售公司对此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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