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海南一官员受贿缓刑期仍行贿受贿,再获刑5年并处罚款20万元》的消息。消息称,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渔业船舶检验处高级验船师黄绍祥,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但刑罚并没有打消黄绍祥的贪念,缓刑期间,黄绍祥并未就此收手深刻反省,而是变本加厉,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为他人办理验船安全证书,并收受好处费共计18万元。为调动妻子工作,行贿妻子单位领导2万元。最后,法院判黄绍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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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贪官缓刑期间仍行贿受贿再获刑5年
据媒体报道,年,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渔业船舶检验处高级验船师黄绍祥,因犯受贿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但这个刑罚并没有打消黄绍祥的贪念,缓刑期间,黄绍祥并未就此收手深刻反省,而是变本加厉。
文章称,黄绍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为他人办理验船安全证书,并收受张某某等7人好处费共计18万元。为调动妻子工作,行贿妻子单位领导2万元。年8月,澄迈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以黄绍祥犯受贿、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绍祥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的职务之便,先后收他人贿赂款共计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为谋取其妻子的工作调动,向王某行贿2万元,构成行贿罪。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应进行数罪并罚。
年8月18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绍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1年,连同新罪合为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宣判后,黄绍祥不服提起上诉,称量刑过重,表示受贿金额没有18万元。其辩护人则认为,黄绍祥为妻子调动工作、解决干部职工两地分居是单位内部事务,不存在谋取不当利益,送礼金给王某不应认定为行贿。
对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绍祥受贿18万元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行贿2万元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应依法惩处。但因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和实施,对数额与量刑有较大调整,应对本案的量刑进行相应调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黄绍祥犯受贿罪,判处黄绍祥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黄绍祥有期徒刑1年;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广东一官员缓刑期间仍留任再贪余万
据媒体报道,一个芝麻小官,因受贿15万元被判处缓刑。缓刑期间,虽然降了职,但仍负责广东省从化市鳌头镇的征地工作,并在年至年间,通过虚增面积或地上附着物等方式,侵吞了余万元征地补偿款。
这个人就是原从化市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主任梁伟强,其因征地受贿被判缓刑,但他通过向领导行贿,得以在被判刑后继续干着征地的公职,并贪污征地款余万元。年7月22日,广州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判处梁伟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文章称,时年48岁的梁伟强只有高中文化,曾任从化市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年,因为在征地过程中受贿15万元,被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刑后梁伟强不仅没有丢掉公家饭碗,反而继续在经发办副主任的位置上稳稳地坐着,仍负责征地工作。
原本就是因征地受贿被判刑,为什么缓刑期间,梁伟强还能继续在征地办工作呢?据梁伟强交代,自己之所以能继续干征地这份差事,是因为有时任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镇长周日会和副镇长刘建中给予帮助。
为了表示感谢,梁伟强向周日会和刘建中分别行贿50万元、价值万元的股权。年3月,广州市检察机关通知梁伟强到广州市检察院反贪局报到。3月25日,梁伟强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梁伟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的方式非法占用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梁伟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行贿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梁伟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梁伟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鉴于梁伟强是在相关罪行已被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况下,才根据侦查机关的通知到案,且梁伟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对其自首情节,法院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梁伟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梁伟强的家属代其退缴39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判处梁伟强死刑,缓期2年执行。
男子缓刑期内再犯单位行贿罪被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的缓刑处罚,是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可有的人却不知道珍惜。安徽省阜南人赵波(化名),曾因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可是,在缓刑期内,赵波为获得照顾,将销售医疗器医院负责人。
年5月,经阜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阜南县法院一审认定赵波系缓刑期内再犯单位行贿罪,对其数罪并罚。据悉,赵波是阜南县人,常年经商。年3月22日,赵波在北京市注册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等业务。
年下半年,医院准备通过公开招标购买一台医用设备。为顺利中标,医院负责技术标书制作的设备科副科长(另案处理),请后者在制作标书时提供帮助,并许诺“事成之后给好处”。
赵医院院长(另案处理),请求给予关照,并承诺事成之后将该笔业务所获部分利润送给该院长,该院长表示同意。在院长、设备科副科长的帮助下,某器械公司顺利中标。
被告人赵波通过该院长的妻子,分三次送给该院长现金共万元。以感谢费为名,送给设备科副科长现金7万元。
年下半年,医院准备采购一台核磁共振设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某器械公司安徽皖北地区销售代表找到被告人赵波,承诺事成之后将核磁共振设备的三方采购合同交给赵波的公司做。
赵波为使某器械公司的产品顺利中标,医院院长支持某器械公司的产品,并许诺“中标后给好处”。在该院长的帮助下,某器械公司的核磁共振设备顺利中标。为表示感谢,赵波通过该院长的妻子,分两次送给院长现金共90万元。
阜南县检察院经侦查查明:赵波作为某科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为给自己的公司谋取不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向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共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负刑事责任。
阜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阜南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波犯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赵波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行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撤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被告人赵波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赵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