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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产谨慎购买,从化郭女士因此带来了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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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火热,很多人因为担心以后房价涨得更快,选择尽早购买房屋。区法院法官提醒市民: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注意,未拿到房产证的房屋谨慎购买。
  罗某于年5月11日与从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一栋别墅。一年后,罗某急需用钱,需要卖房套现,他就在房屋还未收楼的情况下将别墅拿出来售卖。后来,这套别墅被郭女士看上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写明房屋转让款.8万元,因罗某卖房时还未还清贷款,因此双方约定,当罗某收到郭女士给的首期房款后,必须在5个月内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手续,银行批准之日起五天内,由郭女士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到还贷账户上。
  郭女士说,签订合同后,自己先后两次共支付首期购房款.8万元给罗某,但5个月内,罗某并未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也迟迟不办房产证,因此,年11月17日,郭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办理房产证。
  在法庭上,罗某辩称,他同意郭女士的全部诉请,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郭女士名下,但由于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而自己也向开发商询问过,开发商说,需收楼两年后才能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因此罗某表示自己现在有心无力,无法将涉案房屋过户到郭女士名下。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和被告于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涉案房产的出售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年12月23日,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郭女士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对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并未禁止其买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合同合法有效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顺利履行,由于本案被告向开放商购买的房产尚不能办理房产证,开发商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办证期限尚有2年,因此被告无法及时取得房产证,客观上无法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原告,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合同内容待被告今后取得房产证后再过户,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买受人请求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经办法官提醒大家:对于出售人取得房产证尚需时日的房产,买受人应当先了解清楚究竟何时能够办理房产证再签订合同和支付购房款,对于自己的风险应有合理的预估,以防止在不能办理房产证的真空时间里可能出现的房产被“二卖”、查封、抵押等风险。(记者罗文龙通讯员*丽平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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